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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6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雷功阳与XX、湖南壹叁陆供应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功阳,XX,湖南壹叁陆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6098号原告:雷功阳,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XX,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湖南壹叁陆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北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功阳诉被告XX、湖南壹叁陆供应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XX、湖南壹叁陆供应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本次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XX、湖南壹叁陆供应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