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陈敏凤、朱叶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凤,朱叶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凤,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朱叶奎,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敏凤与被执行人朱叶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600000元、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朱叶奎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股权投资。4.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坐落在宁海县××街道××小区××单元××室的房产,现已处置完毕,并制作了相应的分配方案。5.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6.因被执行人朱叶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朱叶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朱叶奎所有的位于宁海县××街道××小区××单元××室本院,申请执行人陈敏凤依法受偿111192.63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叶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叶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欣荣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葛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