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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闫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闫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7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依兰县依兰镇学府新城4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73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红旗种畜场一组。郭某某申请执行闫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5776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协执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其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因被执行人存在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定进行信用惩戒的情形,我院已经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我院已将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并听取了其意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7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此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