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保章与周超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章,周超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458号原告:张保章,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周超群,男,30岁左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张保章与被告周超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保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