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刘宗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刘宗元,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民乐园万达广场*期*座*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杜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江,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琳,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18号机关小区*幢*层*****室。法定代表人刘宗元,职务不祥。被执行人刘宗元,男,汉族,1972年7月3日生,籍住西安市户县,被执行人桂丽,女,汉族,1984年3月19日生,籍住西安市户县,申请执行人西安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刘宗元、桂丽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5)西雁证经字第9632号公证书、(2017)西雁证执字第18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5096.84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刘宗元、桂丽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刘宗元、桂丽名下房产各壹套外(因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出评估、拍卖申请,查封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查询回执已交申请执行人西安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无异议。2017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刘宗元、桂丽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金爵居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刘宗元、桂丽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本院就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受偿债权505096.8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