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能、梅必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奔脉钢结构厂,梅必进,王存丽,高永斌,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高永华,高能,吴良梅,南京正龙船舶配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浦乌大街2号圣源新居02幢102、103室。法定代表人:危义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奔脉钢结构厂,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工业集中区198-21号。投资人梅必进。被执行人梅必进,男,汉族,1975年7月8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王存丽,女,汉族,1973年9月2日,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高永斌,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周营村小营组。法定代表人:高永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永华,男,汉族,1964年9月3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高能,男,汉族,1988年8月25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吴良梅,女,汉族,1966年2月11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南京正龙船舶配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周营村。法定代表人:吴良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本院(2017)苏0111民初2437号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京奔脉钢结构厂、梅必进、王存丽、高永斌、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高永华、高能、吴良梅、南京正龙船舶配套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奔脉钢结构厂、梅必进、王存丽、高永斌、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高永华、高能、吴良梅、南京正龙船舶配套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11民初2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春贵审判员 盛宝霞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