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执5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沙爽、张德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爽,张德存,吴桂秋,翟洪仓,孙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市牡丹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5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沙爽,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张德存,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吴桂秋,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翟洪仓,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菏泽好日子家电有限公司经理,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孙香菊,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1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翟洪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洪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洪仓在中国工商银行16×××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49.0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