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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行审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祁阳县环境保护局与祁阳县羊都福利造纸厂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祁阳县环境保护局,祁阳县羊都福利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21行审176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潇湘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华,局长。被执行人祁阳县羊都福利造纸厂,住所地祁阳县羊角塘镇羊清街。经营者陈建国。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祁阳县羊都福利造纸厂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环境保保护局作出的祁环罚字[2017]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祁阳县羊都福利造纸厂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被执行人祁阳县羊都福利造纸厂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17年5月1日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环境保护局向被执行人祁阳县羊都福利造纸厂送达了《祁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祁阳县羊都福利造纸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听证。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祁环罚字〔2017〕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1、责令羊都福利造纸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3071元。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环境保护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祁阳县羊都福利造纸厂,被执行人祁阳县羊都福利造纸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没有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祁阳县羊都福利造纸厂作出的祁环罚字[2017]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祁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祁环罚字[2017]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限祁阳县羊都福利造纸厂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胜审 判 员  曾喜龙人民陪审员  李群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