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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执13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邓含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邓含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13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邓含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山县人法院(2015)营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含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清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