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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5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沈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沈少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56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一层、七层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负责人:钱平,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卓东东、王彬彬,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少莲,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沈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少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沈少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韩 俊-?PAGE?1?-?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