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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孟庆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2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庆森,男,1967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满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双城市,暂住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森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庆森于2017年8月15日13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富民街北口路边,将朱x停放的飘扬牌加长尚领款60伏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2480元,现已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庆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庆森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孟庆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庆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庆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单青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方方书 记 员 尹丹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