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四方博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四方博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049号之一申请人: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湖滨北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李博,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四方博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六区58号。法定代表人:张军立,经理。原告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方博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02民初20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北京四方博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50万元财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四方博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0万元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