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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祥林与邹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祥林,邹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648号原告肖祥林,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邹瑜,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祥林诉被告邹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祥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祥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祥林撤回对被告邹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5元,由原告肖祥林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抄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