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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8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8517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517号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徐村村。法定代表人:韩红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州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1号办公楼615室。法定代表人:杜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厉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