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富顺县富州大道金虎家私城与雷云英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富州大道金虎家私城,雷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879号原告:富顺县富州大道金虎家私城,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经营者:巫婷婷,女,1989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云英,女,1968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现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锟,男,1992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现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富顺县富州大道金虎家私城与被告雷云英、陈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富顺县富州大道金虎家私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富州大道金虎家私城以被告雷云英、陈锟已全部支付了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富州大道金虎家私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元,由原告富顺县富州大道金虎家私城负担。审判长 余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