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2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2刑初372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某,外号“四眼妹”,女,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云城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在2016年中秋节期间的一天,刘某某在微信中和被告人成某某聊天得知成某某有毒品冰毒吸食,然后刘某某就到成某某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的住宅中和成某某在其二楼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2017年5月2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其住宅中(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拨打电话给陈某某购买100元毒品冰毒,27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将毒品冰毒送到成某某住宅后,成某某就容留陈某某在该住宅中二楼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3.2017年5月2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容留钟某某、麦某某在其住宅(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二楼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在2016年中秋节期间的一天,刘某某在微信中和被告人成某某聊天得知成某某有毒品冰毒吸食,然后刘某某就到成某某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的住宅中和成某某在其二楼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二、2017年5月2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其住宅中(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拨打电话给陈某某购买100元毒品冰毒,27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将毒品冰毒送到成某某住宅后,成某某就容留陈某某在该住宅中二楼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三、2017年5月2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容留钟某某、麦某某在其住宅(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二楼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另查明,被告人成某某因吸毒行为于2017年6月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执行期限为2017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被告人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的行为,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麦某某、钟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3、搜查笔录,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资料,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指认笔录及照片,成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被告人自首和立功情节的情况说明。4、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及图照,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的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志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倩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