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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万才贵与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才贵,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万才贵,男,生于1976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全,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洪,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万才贵申请执行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81执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