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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汤先桥与陈晓林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先桥,陈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先桥,男,生于1969年11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陈晓林,男,生于1963年6月5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汤先桥与被执行人陈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晓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先桥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林车辆一辆,经告知申请人无法对车辆进行处置,并取得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7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妮代理审判员  王颖代理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