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钱平与唐铭、杨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平,唐铭,杨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民初3264号 原告:钱平,男,生于1972年9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铭,男,生于1985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被告:杨辉,男,生于1963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原告钱平与被告唐铭、杨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立案。原告钱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璨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