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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钱平与唐铭、杨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平,唐铭,杨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民初3264号 原告:钱平,男,生于1972年9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铭,男,生于1985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被告:杨辉,男,生于1963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原告钱平与被告唐铭、杨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立案。原告钱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璨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