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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占德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4刑初14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占德,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泰来县。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占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占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8日,陈某与刘某某因被告人王占德的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刘某某让蔡某某、田某、安某某、耿某某及被害人白某某去找王占德、陈某。双方见面后陈某用啤酒瓶扔向蔡某某等人,随即双方持镐把、菜刀等工具相互厮打,厮打中王占德用菜刀将白某某砍伤,殴斗后王占德、陈某、白某某均受伤。经法医鉴定:白某某胸部软组织损伤为轻伤二级;王占德额部挫裂伤创口损伤为轻伤二级,左尺骨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左颞部挫伤损伤为轻微伤;陈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股骨挫伤,左膝半月板损伤为轻微伤。经侦查,被告人王占德于2014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案。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占德借故生非,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占德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王占德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并提出判处被告人王占德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占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亦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陈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刘某某让蔡某某、田某、安某某、耿某某及被害人白某某找被告人王占德、陈某。���泰来县大兴镇阿拉新村乡村迪吧见面后,陈某先拿啤酒瓶打蔡某某等人,随即蔡某某等人持镐把与王占德拿菜刀相互厮打,厮打中王占德用菜刀将白某某砍伤,殴斗后王占德、陈某、白某某均受伤入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白某某胸部软组织损伤为轻伤二级;王占德额部挫裂伤创口损伤为轻伤二级,左尺骨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左颞部挫伤损伤为轻微伤;陈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左股骨挫伤,左膝半月板损伤为轻微伤。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占德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10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取保期间外逃。2017年7月5日又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住院病案及抓破案经过;证人肖某某及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占德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占德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占德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占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全部犯罪承担责任。王占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占德犯寻衅滋事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魏峻山审 判 员  刘 群人民陪审员  梁宏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井庆淼书 记 员  段红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