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翟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111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翟某,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即墨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107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翟某翻墙进入即墨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被害人杨某的住处,盗窃玉吊坠一个、手表一块、银戒指一枚、转运珠手链一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647元,后被当场抓获。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翟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蒙蒙刑事速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