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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王敏、王跃兵、王明华与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嘉禾县神农叶烟草专业合作社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敏,王跃兵,王明华,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嘉禾县神农叶烟草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方元镇。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跃兵,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方元镇。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华,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方元镇。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国联,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宏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禾县神农叶烟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广发镇。法定代表人:王伍崽,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斌,男,该合作社股东。上诉人王敏、王跃兵、王明华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嘉禾县神农叶烟草专业合作社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重审。王敏、王跃兵、王明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欧阳萍审 判 员 谢末钢审 判 员 何双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 敏书 记 员 何淑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