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文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139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虎,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现住南安市。曾因吸毒,于2016年6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16年9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日被查获,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文虎在南安市水头镇天丽大厦205房间内容留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8月1日12时,被告人文虎在南安市水头镇天丽大厦205房间内容留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8月1日16时,被告人文虎在南安市水头镇天丽大厦205房间内容留黄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8月1日,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民警在南安市水头镇天丽大厦205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文虎及吸毒人员李某、黄某。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文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文虎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文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被告人文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文虎在南安市水头镇天丽大厦205房间内容留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8月1日12时,被告人文虎在南安市水头镇天丽大厦205房间内容留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8月1日16时,被告人文虎在南安市水头镇天丽大厦205房间内容留黄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8月1日,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民警在南安市水头镇天丽大厦205房间内抓获被��人文虎及吸毒人员李某、黄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30日下午、2016年8月1日中午,被告人文虎容留其在南安市水头镇天丽大厦205号房间吸食冰毒,2016年8月1日下午,一名女子(经辨认系黄某)也到该房间吸食冰毒。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日下午,其在文虎住的南安市水头镇天丽大厦205房间吸毒睡着后被公安查获。该房间是文虎朋友租的,这段时间文虎都住在那边。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南安市天丽大厦管理人员,2016年8月1日,警察抓走的那四个人没有向其承租205室的租客。4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文虎于2016年8月份被��方抓获后,没有再返回天丽大厦205号房间居住。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文虎辨认出南安市水头镇天丽大厦205房间就是其与李某、黄某吸毒毒品冰毒的地点;吸毒人员黄丽娜、李侠分别辨认出南安市水头镇天丽大厦205房间就是其吸食毒品冰毒的地点;被告人文虎辨认出吕某就是其笔录中的“阿某”,辨认出李某、黄某,辨认出王橙;李某辨认出被告人文虎及吸毒人员黄某;黄某辨认出文虎;吕某辨认出文虎;周某辨认出王橙就是其笔录中所说的205室租客。6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抓获经过、毒品案件移交登记表,证实2016年8月1日18时许,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民警在南安市天丽大厦抓获被告人文虎及吸毒人员黄某、李某、吕某,并于次日移交南安市公安局。7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8月3日0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文虎的指引下到达水头天丽大厦205房间的住处,在文虎及见证人许某的见证下进行搜查,现场未发现剩余毒品以及吸毒工具。8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6年7月30日下午,吸毒人员李某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人文虎要过水头,被告人文虎将其位置通过微信发给李某。9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验笔录、尿检照片,证实被告人文虎及李某、黄某的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均为阳性。10吸毒成瘾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文虎及吸毒人员黄某吸毒成瘾。1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文虎的基本情况。12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前科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文虎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3视听资料,证实侦查员对被告人文虎的讯问过程。14被告人文虎的供述,供认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虎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文虎有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文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文虎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序 开人民陪审员 ��寿辉人民陪审员 陈 建 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澍 杭速 录 员 黄 巧 云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