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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134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云辉与周保龙追偿权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辉,周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134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高云辉,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芝芳村***号。被执行人:周保龙,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小纪镇下虎头村***号。关于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保龙在中国银行21951966002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1.80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保龙在中国银行21951966002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车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