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晓双与彭春成、彭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双,彭春成,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双,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彭春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彭超,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本院在执行(2017)黑0622执1562号王晓双与彭春成、彭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晓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2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