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熊廷明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02行赔初3号熊廷明,男,194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泸县。起诉人熊廷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请:1、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员张开雷赔偿起诉人人身权、人格权、名誉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000元。2、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员张开雷赔偿侵害起诉人的各项损失88066.02元。3、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起诉人交通费4101.20元。以上合计138167.22元。本院认为,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司法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张开雷也不是行政机关。张开雷在履行职务中,是否对起诉人造成人身伤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熊廷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郭红艳审判员 姚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