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孙静、邵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邵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孙静,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邵汉华,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孙静与邵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邵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2016)鄂120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邵汉华的银行存款及在相关单位的应得收入682358元(含诉讼费、案件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悬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