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民终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浦北县福旺镇华新村委会高垌村民小组、杨光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北县福旺镇华新村委会高垌村民小组,杨光,杨宏新,黄秀群,黄仁芳,李登海,李登峰,杨宏梁,杨宏添,杨宏汉,杨宏信,杨汝品,杨宏安,杨柳,杨宏玻,杨宏清,杨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民终7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浦北县福旺镇华新村委会高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杨宏基,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德锋,浦北县大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豪,浦北县福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光,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宏新,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秀群,女,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仁芳,女,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登海,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登峰,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宏梁,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宏添,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宏汉,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宏信,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汝品,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宏安,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柳,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宏玻,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宏清,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宏锋,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以上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庆贵,浦北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浦北县福旺镇华新村委会高垌村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杨光等十六人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072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072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浦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浦北县福旺镇华新村委会高垌村民小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夏冰审判员 陆 斌审判员 何 海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