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2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超玲申请执行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玲,郝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超玲,女,1956年6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郝静,女,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张超玲申请执行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14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7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情况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郝静名下苏C×××××号(保全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苏C×××××号、苏C×××××号、苏C×××××号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且系轮候查封,故本案暂无法处置。对于郝静名下东方美地小区三期53#-4-602室房屋已于2017年6月1日被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以(2016)苏0311执1456号裁定书过户至王兵名下,故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其他房产。被执行人郝静的公积金已被另案查封,且郝静的公积金已被冻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3、2017年10月20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的行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已被另案处置,故本案无法再处置。因车辆未实际控制,且系轮候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对于被执行人郝静的公积金已被另案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且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明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