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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双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檀双海,孙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753号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机构代码:913417000852359325。被执行人:檀双海,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38岁,汉族,号码,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孙丽云(系檀双海妻子),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33岁,汉族,号码,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檀双海、孙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檀双海、孙丽云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檀双海、孙丽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檀双海、孙丽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檀双海、孙丽云财产以人民币49056.88元以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