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4民初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675赵军与赵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赵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675号原告:赵军,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史强元,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刚,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梅,女,195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丁刚,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军与被告赵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赵军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梅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军撤回对被告赵梅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赵军负担。审判员  卜召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