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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肖聪亮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聪亮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5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聪亮,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2日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聪亮犯失火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粟高武、被告人肖聪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下午2点半左右,被告人肖聪亮及其家人到会同县若水镇若水村“肖家湾”山中扫墓,肖聪亮在其母亲坟头处放桶装冲天炮时,不慎引燃坟头附近的杂草,肖聪亮与其堂兄肖1等人迅速进行扑救,但未能扑灭,火蔓延至周边山林而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09.95亩(其中有林地96亩,灌木林地13.95亩)。案发后,肖聪亮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肖聪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上述事实,肖聪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火灾赔偿明细表,证人杨某、贺1、肖2、明某、肖3的证言,被害人高某、宋某、贺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和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聪亮在祭祖扫墓放冲天炮时,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6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肖聪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肖聪亮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肖聪亮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肖聪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聪亮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少云审 判 员  林晓梅人民陪审员  朱丽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顺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