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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康彦与赵振国、姚彩云、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彦,赵振国,姚彩云,赵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653号原告:王康彦,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巷XX号,农民。被告:赵振国,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街XX单元楼,芮城县XX职工。被告:姚彩云,女,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振国妻子。被告:赵静(曾用名赵庆静),女,199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振国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康彦与被告赵振国、姚彩云、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康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娇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