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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3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哈亥米都、马毛草与尼什江督促支付令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亥米都,马毛草,尼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7)青2823民督5号申请人哈亥米都,男,撒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天峻县。申请人马毛草,男,撒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天峻县。被申请人尼什江,男,藏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该县。申请人哈亥米都、马毛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尼什江给付申请人哈亥米都、马毛草借款人民币3250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尼什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哈亥米都、马毛草借款人民币32500元整。申请费人民币204.17元,由被申请人尼什江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南夸尖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仁青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