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4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侯金波与郑州点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波,郑州点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1017号原告:侯金波,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郑州点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白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波与被告郑州点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侯金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10月13日向其下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然而原告侯金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德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贝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