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葛仁与庄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仁,庄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547号原告:葛仁,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庄伟,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仁诉被告庄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另行准备诉讼材料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需另行准备诉讼材料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仁撤回对被告庄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葛仁负担。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