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丽侠与陕西铁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侠,陕西铁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909号申请执行人张丽侠,女,汉,1970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铁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98号。法定代表人:曹超群,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丽侠与被执行人陕西铁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7】1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铁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丽侠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铁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自动将该案案款37488.14元通过转账方式全额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张丽侠。申请执行人张丽侠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3909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390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健鹰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