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终16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信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游慧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信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游慧蓉,深圳市优一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6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信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二横街2号Ucity商城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3287G。法定代表人:袁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慧蓉,女,汉族,1963年12月9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优一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二横街2号Ucity商城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92923C。法定代表人:袁军,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恒信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慧蓉、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优一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8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恒信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恒信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32元,减半收取211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恒信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