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8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叶周建喜与王从清周建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喜,邓叶,周建容,王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8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建喜,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申请执行人:邓叶,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被执行人:周建容,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被执行人:王从清,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被执行人周建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喜、邓叶与被执行人周建容、王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除有一套办理了抵押贷款的房屋(产权证号:301房权证2010字第012598号;本院已查封并扣留该房屋出租所得租金)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建容、王从清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80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案件受理费10500元,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