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梁天保、梁继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天保,梁继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7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天保,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小学文化,住玉林市玉州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梁继伟,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小学文化,住玉林市玉州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9日被羁押,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继伟、梁天保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0月3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天保、梁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梁继伟、梁天保窜到玉林市一环北路玉州工商局附近一居民楼前,盗走吴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后将车卖掉,得款二人分掉。经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060元。另查明,被告人梁天保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梁继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天保、梁继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吴某陈述、证人魏某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梁天保、梁继伟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7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梁天保窜到玉林市玉柴汽车城对面路边,盗走庞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面包车内的冲击钻、磨机、电钻、手推车、工具箱、电瓶等物品。破案后,公安机关从梁天保家提取工具箱(价值150元)、手推车(价值60元)、螺丝刀退还失主。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04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天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庞某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以及被告人梁天保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梁天保实施盗窃作案二次,盗窃物值共2101元,被告人梁继伟实施盗窃作案一次,盗窃物值106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天保、梁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天保、梁继伟的罪名成立。梁继伟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按法定标准1500元的百分之五十计算。梁天保、梁继伟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互相配合作案,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天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梁天保所犯前后罪为同种犯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梁天保、梁继伟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梁天保、梁继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天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梁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已减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9天。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梁天保、梁继伟退赔失主吴南的经济损失一千零六十元,责令被告人梁天保退赔失主庞绍祥的经济损失八百三十一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洁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