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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新乡县古固寨镇海博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新乡县古固寨镇海博眼镜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6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县古固寨镇海博眼镜店。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政府路。经营者:曹祖根。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县古固寨镇海博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翟 晓审判员 马兵务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自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