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董洪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70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董洪昌出生日期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一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住址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669号指控事实2016年10月4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董洪昌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定期检验的鲁N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本市市北区重庆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车之翼维修站”时,适遇王某驾驶鲁BXXX**号小型轿车右拐弯行驶至此,鲁N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前部与鲁BXXX**号小型轿车右侧相撞,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2017年9月8日董洪昌被抓获到案。经认定,董洪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验,董洪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洪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董洪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董洪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王晓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