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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思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思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思梵,男,1993年8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户籍所在地,大冶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思梵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代理检察员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思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陆思梵从被害人陈某租住的本市西塞山区陈家湾团山垴路69号三楼隔壁的私房平台处,翻窗进入陈某家中欲实施盗窃时,听见门外有声响,便躲藏在陈某家卧室床下。20时许,陈某回家发现躲藏在床下的陆思梵后受惊吓离开房间,陆思梵趁机从床下爬出,盗走陈某放在客厅沙发上的黑色双肩包一个后���离现场,包内有人民币568元、OPPO牌R7手机一部等物品。陈某与房东返回家中时,发生包不见了遂报警,后民警在隔壁私房内将陆思梵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思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陆思梵的历次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思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6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陆思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陆思梵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陆思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思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佳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