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4617号原告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东厦2幢809室。法定代表人左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葛刘、朱纪陈,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洁,女,31周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正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栾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