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9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唐加佳与青岛海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加佳,青岛海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060号原告:唐加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青岛海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143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李立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蕴新,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佳,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加佳诉被告青岛海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加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加佳撤诉。审判员  李新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