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1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苗欣与张少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欣,张少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1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苗欣,男。被执行人:张少羽,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少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的6228482946233223868账户,冻结方式为只收不支,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曹明革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