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7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永州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晔、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孙晔,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分公司,廖国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7793号原告永州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凤凰园凤凰路中心花坛。法定代表人王天民。委托代理人肖应华,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晶晶,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晔,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分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溁湾镇枫林一路9号。负责人陈安东。第三人廖国平,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永州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晔、汉庭星��(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分公司、第三人廖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志胜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婷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