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省桂阳监狱与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桂阳监狱,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桂阳监狱。法定代表人:陈豹,系湖南省桂阳监狱长。被执行人: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晨,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桂阳监狱与被执行人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至勇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