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泽平与白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平,白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3079号原告:周泽平,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白菊英,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周泽平与白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原告周泽平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泽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周泽平负担。审判员 杜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鄢振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