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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泽平与白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平,白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3079号原告:周泽平,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白菊英,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周泽平与白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原告周泽平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泽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周泽平负担。审判员 杜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鄢振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