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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翠容、王湘寄与被执行人刘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容,王湘寄,刘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容,女,1976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申请执行人:王湘寄,男,19816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刘军平,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太芝庙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翠容、王湘寄与被执行人刘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翠容、王湘寄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5402元。本院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刘军平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刘军平在外地务工,多次电话联系均表示无偿还能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将被执行人刘军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刘军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翠容、王湘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稳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